發布時間:2015-05-07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業節能監察行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實施工業節能監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節能監察,是指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對工業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活動。
第四條 工業節能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程序規范、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節能協調機制,解決工業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部署、協調、監督和檢查工業節能工作。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所屬工業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日常工業節能監察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統計、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工業節能監察工作。
第七條 工業節能監察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費用。
第八條 工業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建立節能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通訊地址等相關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有權向各級工業節能監察機構投訴和舉報。工業節能監察機構應當為投訴和舉報人保密。
工業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接到投訴和舉報后十五日內處理,將處理情況及時向投訴人和舉報人反饋,對投訴和舉報屬實的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節能監察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工業節能監察機構對工業用能單位的下列行為實施節能監察:
(一)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自治區有關節能標準、能效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能源計量、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禁止使用、轉讓、租借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以及生產設備、設施、工藝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建立能源管理體系、管理制度的情況,重點工業用能單位設立能源管理崗位以及人員培訓、備案的管理情況;
(五)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工作。
第十一條 工業節能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十二條 工業節能監察人員實施節能監察時,不得妨礙被監察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監察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工業節能監察人員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監察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工業節能監察機構可以采用書面監察或者現場監察的方式,對工業用能單位實施節能監察。
采用書面監察的,工業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監察通知要求報送材料;實施現場監察的,工業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提前五日將實施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
辦理案件和處理投訴、舉報以及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第十五條 實施現場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工業節能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方式和要求,制作現場監察筆錄,并由工業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簽字確認。拒絕簽字的,工業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節能監察筆錄中注明。
第十六條 工業節能監察人員實施工業節能監察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監察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如實作出解釋和書面說明,詢問有關人員;
(二)查閱、復制或者抄錄有關資料;
(三)對能源消耗和有關產品、設備、工藝流程等進行現場監測;
(四)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節能監察機構可以采用節能監察技術手段,對工業用能單位的主要耗能設備、工藝、產品能效、能耗指標等進行檢測:
(一)工業用能單位有違法、違規或者超標用能行為,相關能耗指標需要測試驗證的;
(二)重點工業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設備變更、工藝系統改變、能源消費結構發生變化,嚴重影響節能的;
(三)重點工業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內容嚴重不實的。
工業節能監察機構不具有相應的檢測能力與條件時,可以委托有條件的機構檢測,不得向被檢測單位收費。所需費用由工業節能監察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 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工作,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簒改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 工業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節能監察結束后十五日內,形成節能監察報告。節能監察報告應當包括實施節能監察的對象、時間、地點、內容、方式以及監察結果和意見,報送本級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被監察單位存在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用能行為的,工業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沒有整改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依法取消相關的優惠扶持政策,實施階梯電價,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單,納入企業誠信體系,并予以公布。
被監察單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節能標準的,工業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下達節能監察意見書,要求被監察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一條 被監察單位接到節能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后,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將整改結果報送工業節能監察機構,由工業節能監察機構進行跟蹤檢查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二條 被監察單位接到節能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后,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接到節能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延期申請,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工業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三條 被監察單位對工業節能監察機構下達的節能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節能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下達節能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意見書的工業節能監察機構的本級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申請復核;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被監察單位。
第二十四條 工業節能監察機構在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工業用能單位存在違法用能行為的,由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被監察單位拒不提供相關資料,拒絕、阻礙節能監察,由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工業節能監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工業用能單位商業秘密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三)違法向工業用能單位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